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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承兑和保证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21日
导读: 本章节重点归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承兑和保证”的承兑的概念、规定和效力,保证的概念、规定和效力进行整理,便于帮助大家记忆。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承兑和保证【课后习题

承兑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知识点链接】: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知识点链接】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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