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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纳税额计算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22日
导读: 本章节重点归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纳税额计算”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进行整理,便于帮助大家记忆。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纳税额计算课后习题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增、消合并):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记忆提示】收税得讲理,交易中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必须掌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直播预告:经济法基础考点重点归纳汇总 | 《经济法基础》课后习题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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