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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18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33网校整理了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帮助大家最好冲刺提分。初级会计职称刷题冲刺>>!

233网校为各位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友们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特区、设区的市(1+2)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矛盾双方

裁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

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副:国务院
主: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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