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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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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or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or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or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偷税行为

1、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or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法律责任:

(1)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处以罚款。

(三)抗税行为

1、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法律责任: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四)骗税行为

1、骗税,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税行为:

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转移 、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1、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公布的案件信息内容(见书P313)

3、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报考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二、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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