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模拟题

06年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8.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的确认。(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认定为无效合同,否则,属于可撤销合同。(2)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9.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终止的情形。选项b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0.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规定。该四项均属于国有企业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应重点说明的事项。
11.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资料销毁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因此b项中由该二机构负责人监销的说法是错误的;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的,可以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12.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视同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析、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13.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银行买卖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14.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15.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规定,一般贷款业务应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16.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中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1)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规定。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和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可以作为广告费,按广告费的标准扣除。
18.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的场地检查权仅限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包括纳税人的生活场所,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19.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权中的追索对象。丙虽为付款人,但其拒绝承兑,不是承兑人,则没有付款的义务。
20.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乙向丙转让出资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于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3.【答案】
(1)根据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才不得挂失止付。该例中丢失的汇票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因此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3)华明机械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汇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综合题
【答案】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之间变更了主合同的价款和付款期限,并没有取得保证人丙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