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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4.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5.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其职权包括: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人范围,根据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7.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短期内未能消除的;(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决定解散的;(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的情形,根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9.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和定金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10.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撤销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选项c,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要约可以撤销。
四、简答题
1.【答案】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在b公司背书转让过程中,b公司是背书人,c公司是被背书人。
(3)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4)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为8月20日,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因此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2.【答案】
(1)发票拆开携带到异地使用错误。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开票时采用采用各联次金额不一次复写的方式,导致企业少计收入,其行为属于偷税,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追回所偷税款,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开具的发票应该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该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答案】
(1)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五、综合题
【答案】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由于a企业有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a企业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
(4)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c企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2年3月1日才要求连带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c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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