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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1)判断、简答、综合题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2.【答案】: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人错误。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章并盖章。
(3)公司故意销毁应依法保管的会计档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的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主管人员张某交接手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因此,这里只有内审人员李某负责监交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在移交清册上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因此,张某和其接任人没有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公司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处理错误。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因此公司对外单位开来的金额记载错误的发票直接在上面更正并盖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3.【答案】:
(1)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了3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50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股东房屋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因此B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采用协议作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C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C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超过了20%的法律规定标准,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2)董事和经理的设置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A股东以公司资产私自为他人担保的行为违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A股东将自己代理进口的一批商品卖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法的,根据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5)B股东的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因此,A股东在个人所负较大债务并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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