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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会计初级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冲刺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0日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加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通过给出的资料,考生应该明确一下三点:该题目考察的是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借款出资的;借款到期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1)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行为发生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而乙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当于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种抵偿借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乙能否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不能乙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乙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解答]
债务人甲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对乙的债权;债权人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案例2: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解答]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解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解答]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公司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内容主要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以外,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公司的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以后予以纠正。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以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设立了董事会。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差额。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这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出资,这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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