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答案】
(1)乙于2月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0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权限,但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税款;
③其他债务;
2.【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2)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如下:
①弥补上年度亏损:100-30=70(万元)
②缴纳所得税70×33%=23.1(万元)
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0-23.1)×10%=4.69(万元)
④提取法定公益金:(70-23.1)×5%=2.345(万元)
⑤可分配利润:70-23.1-4.69-2.345=39.865(万元)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甲应得红利:39.865×30%=11.96(万元)
乙应得红利:39.865×45%=17.939(万元)
丙应得红利:39.865×25%=9.966(万元)
五、综合题
1、【答案】
A企业
(1)当期销项税额=85(万元)
(2)当期进项税额=34+(0.068-0.068×3000/4000)=34+0.017=34.017(万元)
提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其是当期外购的货物,因此外购货物的进项税当期不得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4000-3000)×17%=170元;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不包括运输装卸费。
(3)当期应纳增值税=85-34.017=50.98(万元)
C企业:
(1)销项税=680÷10000+1000÷(1+17%)×17%=145.37万元
(2)进项税=85+0.5×7%=85.035万元
(3)C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145.37-85.035=60.335万元
B企业:
两项运输业务应纳营业税=(0.5+0.6)×3%×10000=330元
2、【答案】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由出纳员临时兼任应收账款的核算工作,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会计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3、【答案】
(1)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该公司名称中已经标明,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不符合规定。
公司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必须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不得以资产使用权出资。乙以房屋的使用权折价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
(2)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该案例中的合伙企业名称为“亚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企业的出资方式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事务,乙和丙不得过问,乙和丙可以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不得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约定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但是约定乙和丙不得过问是不正确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3)不能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设立,法人企业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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