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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6日

四、简单题
1、【答案】
(1)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因此,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是不得约定乙、丙、丁不得过问。
(3)合伙协议约定每2年分配一次利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丙丁退伙后,甲乙之间的合伙应视为一个新的合伙关系。甲乙未就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则不能按照原来约定的3:2分配利润,而应该平均分配合伙企业利润。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答案】
(1)甲、乙、丙、丁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作价出资;并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甲、乙两公司以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为350+600=950万元,飞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均未超过宏达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由3—1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成员的设置中由董事兼任监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董事会上通过的两项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应该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外,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属于一般决议事项。

五、综合题
1、【答案】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之间变更了主合同的价款和付款期限,并没有取得保证人丙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答案】
(1)①销售化妆品500套
500×300×17%=25500元
②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由于该产品没有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注意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为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50×(1+5%)÷(1-30%)=7500元
销项税=7500×17%=1275元
销项税总额=25500+1275=26775元
(2)①当月购进原材料
50000×17%=8500元
②上期购进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的,属于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况,不是视同销售,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期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也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转出金额=100×50×17%+5000×17%=1700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1700=680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6775-6800=19975(元)
(4)当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500×300+7500)×30%=47250元

3、【答案】
(1)鑫鑫制造厂拒绝向贸易公司交付汽车的做法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要及时同时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时,应该恢复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2)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鑫鑫制造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①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③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另外销毁会计档案的内容上也是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保管办法》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4)鑫鑫制造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级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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