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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讲义和练习(六)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5日

五、综合题
1、2002年6月1日,F、G、H、R四公司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协议,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F所属的冰箱厂,并把厂名定为腾飞冰箱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F以旧厂房作价400万元,并以华天牌冰箱商标折价100万元作为出资;G以现金275万元,并以冰箱生产技术折价225万元作为出资;H、R各以现金5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F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2年6月10日,F、G、H均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R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F、G、H均表示同意。2002年7月5日,经工商注册登记腾飞公司正式成立。2002年9月5日,H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25万元,腾飞公司股东公研究后没有同意H的要求。2002年12月10日,F公司提出将自己所有股权的全部转让给K。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F、G、H、R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R的要求,F、G、H三方是否应当接受?(3)对H的要求,腾飞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4)对F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
(1)F、G、H、R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等作价出资;F、G两公司以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均未超过腾飞公司注册资本的20%;腾飞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R提出的退出要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但是经F、G、H三方同意,可以接受R的要求,但R应赔偿因违约给F、G、H造成的损失。
(3)对H提出的要求,腾飞公司股东的决议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因此,F提出的转让其所有股权的全部给K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F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G、H公司均表示不购买F欲转让的出资。
解析:
2、巨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35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资本。2003年1月5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500万元股本。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8人,本次出席会议的7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A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B委托托某监事代为出席,C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要求: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
答案: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45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35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10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22%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2003年1月5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A的委托合法有效;而B和C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4)《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8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8人(即本次出席者7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5)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议论决定。
(6)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解析:
3、1997年8月,甲、乙、丙三个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丁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50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5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非高新技术);丙以现金500万元、注册商标折价300万元出资,公司名称拟定为丁(实业)集团公司。(2)各方必须在1个月内将认缴的出资交纳完毕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委托王律师办理登记手续。1997年9月1日丁公司正式登记成立,9月3日他们发出了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截止到1998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到了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为2500万元。1999年1月,丁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定:第一,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能力有限,任命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张某和该市财政局的李副局长来代替两人的位置;第二,决定公司董事会中不再设职工代表,董事会只由股东代表和外请专家组成;第三,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2000年丁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2000年12月决定解散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张某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张某表示这是公司董事会同意的。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有什么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的成立是否应当公告?(3)1999年丁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张某与丁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发起人乙、丙企业以非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作价出资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②丁公司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丁公司成立无须公告(注: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公告)。
(3)股东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无权撤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②李副局长是国家公务员,不可以担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出任监事。③决定公司董事会中不再设职工代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④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⑤丁公司尽管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尚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首先,其净资产额低于6000万元。其次,即使丁公司具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所有条件,其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张某与丁公司的交易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张某即使在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下,也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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