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自销业务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4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销售商品除了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外,还有可能发生销售退回。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种处理比较简单,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2)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2.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方式。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
1.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收入的核算
第二节 费用
一、费用的特点和分类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
三、期间费用的核算
期间费用是指不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或某项特定劳务成本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