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能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不能代位行使B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一,乙可以以B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偿还其债务。
第二,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B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七: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退伙的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考点八: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考点九:财产的清偿顺序。
考点十: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考点一:公司的分类
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考点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考点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考点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包括三点:
(1)首次股东会,首次股东会是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2)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代表1/4以上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注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点五: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当不设董事会时只需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而且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