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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新旧考试教材对比

来源:233网校 2015年2月5日
导读: 目前众考生都在关注“2015年教材的变动情况”!以下特将2015年与2014年《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教材进行了详细对比,帮助大家高效复习!

  总体变化
  经济法基础的内容在2015年没有特别大的调整,主要是: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中电信业进行了营改增,原有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中资源税税率进行了变动;以自产原煤生产的洗煤、选煤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章只是修改了一处措辞;
  第五章删除两句话;
  第一、三、七章没有变化。

  【《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word下载】【视频解析

  第一章 总论  无变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58

14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8

14

62

9

 

删除“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62

9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无变化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内容

内容

154

11

删除“电信业”

154

13

154

15

删除“例如,某家电超市向张某销售……则该家电超市的这次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154

17

155

第17——第18行

删除“(4)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征收增值税。”

155

17

155

第20——第21行

删除“(6)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征收增值税”

155

18

155

第19、22、25、26、30、32行

序号(5)、(7)、(8)、(9)、(10)、(11)

改为“(4)、(5)、(6)、(7)、(8)、(9)”

155

第17、18、21、22、26、28行

155

倒数第2行

D.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D.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成“D.提供餐饮服务”

155

倒数第6行

156

第1行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成“提供餐饮服务”

155

倒数第4行

156

第7行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又销售固定电话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又销售固定电话”改成“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156

第2行

157

倒数第8行

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适用范围为

在“具体适用范围为”前面增加下列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57

倒数第12行

157

倒数第5行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改成“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7

倒数第8行

158

第3、4行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改成“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157到158页

倒数第1行到第1行

158

第7行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改成“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8

第4行

158

第15行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8

第13行

158

第18行

“6%”改成“3%”

158

第16行

158

倒数第8行

“6%”改成“3%”

158

倒数第10行

158

倒数第5行

“4%”改成“3%”

158

倒数第7行

159

倒数第7—8行

删除“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159

倒数第10行

159

倒数第6、倒数第2行

序号③④

序号“③④”更改为序号“②③”

159

倒数第10、倒数第6行

163

倒数第16行

“转让无形资产”后增加“(“营改增”项目除外)”

163

倒数第19行

172

倒数第1行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172

倒数第10行

174

第2行

“他邮政服务”后面增加“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173

倒数第8—9行

174

第5行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173

倒数第6行

174

第14行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174

第4行

175

第12行到第13行间

原教材第12行到第13行之间增加:
3.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75

第4行

175

第13行

将序号“3.部分现代服务业”更改为“4.部分现代服务业”

175

第14行

176

第1行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改为“(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176

第2行

176

第2行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改为“(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176

第3行

177

第3行与第4行之间

第三行下方增加:⑦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7

第5—7行

177

第4行

序号“⑦”改为序号“⑧”

177

第12行

181

第2行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改为了:“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181

第8行

181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增加“(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181

第11行

181

第6行

序号(6)改为了:序号“(7)”

181

第13行

182

第8行

将《消费税条例》《增值税条例》改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182

第13行

185

第2行

在“(3)啤酒”后添加“,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

185

第4行

185

倒数第10行

“(1)金银珠宝首饰,”

改为了“(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185

倒数第9行

185

倒数第7行

“(2)珠宝玉石,”

改为了“(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85

倒数第6行

186

第9—10行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改为“汽油分为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

186

第11—12行

188

倒数第1行

“但为了更好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改为了“但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

189

第2行

202

倒数第1行

“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改为“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03

第4行

204

第1行

删除“、电信业”

204

第5行

204

第3行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204

第7行

205

第4行—第7行

删除“(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电话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

205

第7——8行

205

第8、12、14、18、21行

序号“(3)、(4)、(5)、(6)、(7)”改为“(2)、(3)、(4)、(5)、(6)”

205

第8、12、14、18、21行

205

倒数第11行

“C.从事电信服务的单位”改成“C.从事体育服务的单位”

205

倒数第11行

205

倒数第6行

删除D.电信公司单纯销售移动电话中“单纯”

205

倒数第6行

206

倒数第6行

删除“融资租赁、”

206

倒数第6行

207

倒数第1行—倒数第11行

删除“3.电信业。……电视信道等业务”

207

倒数第11—12行

208

1—5行

删除“(4)……的电信业务”

207

倒数第11—12行

208

第6行

“4.文化体育业”中序号“4”更改为序号“3”,下列各税目序号依次改之

207

倒数第12行

209

第16行

删除“、转让商誉”

208

倒数第1行

210

第5行—第8行

删除“(2)转让商誉……一般的获利水平”

209

倒数第13-14行

210

第9行

序号(3)改为序号(2)

209

倒数第13行

211

第15行

删除“电信业”

210

倒数第5行

214

第11行

删除“融资租赁收益”

213

倒数第11行

214

第16行-20行

删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其......人民币借款利息”

213

倒数第6行

215

第15行

选项“D.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改为“D.股票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214

倒数第13行

215

第17行

“.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214

倒数第11行

215

倒数第18行-倒数第6行

删除“(3)电信业......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序号(4)改为(3),依次类推

214

倒数第9行

221

倒数第9行

“B.纳税人从事电信劳务,应当向电信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改成“B.纳税人提供文化劳务,应当向文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

倒数第14行

221

倒数第4行

“从事电信劳务”

改成“从事文化劳务”

220

倒数第10行

222

倒数第10行上

新增“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4月29日 财税【2014】43号)”

221

倒数第16行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32

第16行

教育费附加后增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31

第16行

232

第17行

删除“、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31

第17行

244

第4行—第5行

删除“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243

第4—5行

258

第10行

“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90日”改成“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

257

第10行

264

倒数第13、14行

“非专有技术”改成“非专利技术”

263

倒数第13、14行

269

倒数第6行

删除“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68

倒数第6行

270

倒数第9行

“薪金所得的人员,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改成“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269

倒数第8、9行

279

倒数第18行—19行

“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成“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78

倒数第18行

285

倒数第3、6、7行

把“医疗保险金”改成“基本医疗保险金”

284

倒数第5行、3行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302

倒数第16行—倒数第17行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改成“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02

倒数第17行

304

第6行

删除“契税的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第一个纳税

304

第6行

310

第1—3行

删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和教育费附加”,序号(2)删除。

326

第5—6行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改为“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326

第5行

326

第13—第14行

【例6—11】“A.每辆”改成“A.辆数”;“B.整备质量每吨”改成“B.整备质量吨位数”“C.净吨位”改成“C.净吨位数”
【解析】中的“整备质量每吨”改成“整备质量吨位数”。

326

第13行

339

第12—第13行

删除“16.拨改贷合同免税。……暂不贴花。”

341

第9行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改成“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341

第9行

341

第10行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341

第10行

342

倒数第12行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改成“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天然气、原煤三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

342

倒数第10行

343

表6-4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变化,见附表

343

第5行

343

倒数第7行

运输装卸费后增加“(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343

倒数第4行

344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增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下述原则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44

第12行——23行

344

倒数第12行—第15行

删除“(1)原煤。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以此作销售数量”

344

倒数第10-11行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纳税人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改成“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345

第3行

344

倒数第5行—倒数第6行

删除“5.原油中的稠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45

第11—12行

删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缴纳资源税”后增加“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

345

倒数第12行

346

第5行—第6行

增加“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346

倒数第14行

359

倒数第10-11行

增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财税【2014】72号

360

第4行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6%-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6%-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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