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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时间期限怎么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3日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时间期限怎么确定?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上述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境内提供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纳税人,则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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