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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的概念和特�
  仲�是指由�济纠纷的�方当事人共�选定仲�机构,对纠纷�法定程�作出具有约�力的�决的活动。
  (二)仲�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生的��纠纷和其他财产�益纠纷,�以仲�。
  2.下列纠纷�能�请仲�:(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适用于《仲�法》,�属于《仲�法》所规定的仲�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2)农业集体�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纠纷的仲�。
  (三)仲�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方�解决纠纷,应当�方自愿,达�仲��议。没有仲��议,一方申请仲�的,仲�委员会�予��。2.��事实和法律,公平��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原则。4.一�终局原则。�决作出�,当事人就�一纠纷�申请仲�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的,仲�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
  (四)仲�机构
  仲�机构主�是指仲�委员会。仲�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议
  1.仲��议应以书�形�订立。
  2.仲��议对仲�事项或者仲�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的,当事人�以补充�议;达��补充�议的,仲��议无效。
  3.仲��议独立存在,��的�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影�仲��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仲��议,一方�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议,人民法院���,�一方在首次开庭��交仲��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议无效的除外;�一方在首次开庭�未对人民法院��该案�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
  (å…­)仲è£�è£�决 

对本知识点:æ��é—® è¡¥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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