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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科目答疑(三)

来源: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2年7月1日

问题1、《经济法基础》教材第44页,[例2-5]石某分别在A、B、C三家公司工作,也可以累计工作时间吗?
解答:法律没有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必须是在一家公司。

问题2、《经济法基础》教材第64页,[例题2-21]小张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5月30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答案给的是8个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的吗,前后分开算应该是8.5×月工资啊?希望您能尽快给我一个权威的答案,谢谢!
解答: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张是2000年7月1日入职的,满一年的时间应该是2001年6月30日,到2007年6月30日应该是满7年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则是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经济补偿按一年计算,所以经济补偿是8个月工资;或者说从2000年7月1日到2008年7月1日是满8年的时间,而在2008年5月30日离职则是不满8年,但超过半年了,要按一年时间计算,所以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8年。

问题3、《经济法基础》教材第81页,[例3-2],如何区分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解答: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

问题4、《经济法基础》第83页,倒数第三行写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新规定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对“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吗?
解答: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非金融机构(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问题5、《经济法基础》教材第86页,在营业税中的转让无形资产中,说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商誉。那么,商誉究竟是不是无形资产?
解答: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包括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因商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中不包括商誉。

问题6:《经济法基础》教材第109页,“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在第207页讲“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个说法是否矛盾?因此,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该以哪种说法为准?
解答:《经济法基础》第109页和第112页均提到,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题7、根据《经济法基础》教材第142页,[例4-11]的解析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减去10000,为什么不是20480?
解答: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因此,[例4-11]中该作家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

问题8、《经济法基础》教材142页,[例题4-12]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为何从A上市公司所得的16000元计算为:16000×20%×50%(为何乘50%)?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例4-12]中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6000×20%×50%(或16000×10%)=1600元。
而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7000×20%=1400元

问题9、《经济法基础》教材第146页,[例题4-14]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为何是减25?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1600×10%-25=2135元是否错了,而应=21600×10%-105=2055元?
解答:本例题题干表述为2007年12月取得的收入,应按原个人所得税税率执行。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才按照新的税率执行。

问题10、《经济法基础》教材第153页,[例4-18]A项是错误吗?错在哪里?
解答:本例题A选项表述不完整,以偏概全,并没有说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问题11、《经济法基础》教材第188页,[例5-15]中,为什么解析(2)B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0.5‰=100(元),而不是B企业应纳印花税=(600000+400000)×0.5‰=500(元)?
解答: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对于国际货运,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例5-15中,B企业作为国内运输企业只就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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