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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日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减除费用标准)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 × 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一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 ×20%(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 ×20%(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一 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七、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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