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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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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

    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

    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

    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

    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

    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

    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

    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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