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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天津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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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消防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

    网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

    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

    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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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消防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

    网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

    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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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

    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

    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本市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

    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

    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

    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

    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

    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对消防志愿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认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本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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