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92号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年9月15日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
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
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
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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