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
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
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
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总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气象灾害、抗震救
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相应的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应急工作作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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