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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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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卢瑞华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

    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

    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

    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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