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
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
任。
第四条 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
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
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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