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
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
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
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
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
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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