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内部控制及其测试与评价
3、可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的情况有:
(1)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
(2)相关的内部控制虽存在,但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发现其并未有效运行;
(3)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能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4、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以前年度审计获得的这些证据对本年度审计的恰当性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这些证据所涉及的认定的重要性;
(2)以前年度审计中所评价的特定内部控制;
(3)所评价的政策和程序被适当设计和有效执行的程度;
(4)用来作这些评价的符合性测试的结果。
5、注册会计师要求内审人员直接提供帮助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考虑内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并监督、复核、评价和测试他们所执行的工作;
(2)明确告诉内审人员他们所负的责任和执行有关程序的目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
(3)明确告诉内审人员,应将他们工作中发现的所有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提请注册会计师注意。
6、双重目的测试:注册会计师在期中执行一些符合性测试的同时,也可能执行有关交易的某些详细实质性测试,以查出会计报表中的重要错报和漏报。
控制风险的评价
一、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的评价是为认定而进行的,而不是为了个别控制要素或个别政策和程序而进行的。控制风险评价为高水平的情况:(1)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与认定不相关;(2)控制政策和程序无效;(3)取得证据来评价控制政策和程序显得不经济。控制风险评价为低水平的情况(1)控制政策与程序与认定有关;(2)通过符合性测试已获得证据证明控制有效。
二、符合性测试与控制风险的进一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如拟信赖内部控制,应当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以评估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获得内部控制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证据越多。如果进一步评估结果与初步评估结果存在偏差,应当修正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并修正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在审计终结前,注册会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结果和其他审计证据,对控制风险进行终评估。如果终评价的控制风险高于初步评估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要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1、现行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必要时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
2、管理建议书与审计意见的不同:(1)对象不同:管理建议书是针对内部控制提出;而审计意见是针对会计报表提出。(2)责任不同:管理建议书不是一种法定业务,没有法定责任,审计意见是法定的业务,具有法定的责任。(3)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不同。管理建议书仅提供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供内部参考不对外报送,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要向外报送,对外起鉴证作用,作用与影响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