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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必备9考点 考前总结不得不看!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6-22 17:43:17
导读:本章近3年所占的分值在4分左右,考试题型以客观题为主。重点关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学习“考查方式以客观题为主”的章节时,一定要注意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得更久、学习负担更轻、学习效率更高。

【必备知识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客观题)(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掌握程度】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哪些活动是直接有效的?又有哪些活动需要经过追认才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jpg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实战演练】

(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①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必备知识点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客观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注意】自始无效(从开始就无效)+当然无效(啥也不管,就是无效)+绝对无效(补正也没用)

【必备知识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客观题)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易错点】

①可撤销的种类和无效的种类经常张冠李戴的考查,一定要区分清楚!

②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不是从撤销开始无效)

③撤销权的行使是一种选择,法院不主动干预

④撤销权无需相对人同意。

⑤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起算点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一年

起算点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2021年修改点: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实战演练】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选项C: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必备知识点4】代理权滥用与无权代理(客观题)

(1)区分【把握“有权”VS“无权”来理解掌握】

代理权滥用与无权代理的区分.jpg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

追认后→承担民事责任

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善意相对人”+被追认之前→有撤销权

【必备知识点5】表见代理(客观题)

①构成要件:无权代理+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举例:

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过程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订奶户不知内情说明其为善意第三人、订奶户收到“甲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说明订奶户有理由相信甲仍有代理权。因此,本题构成表见代理,订奶户有权主张合同有效,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无权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而无权处分行为直接以无权处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

【必备知识点6】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客观题)

学习小帮手:这么多点看起来很难背是吧?但是该考点基本上只考客观题,所以只用留下“是与不是”的印象即可。这就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留印象了,孙林老师在精讲班中,对每一点都进行了解释,帮助理解到底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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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关于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司法解释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规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必备知识点7】诉讼时效的种类(客观题)(需要适当记忆)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纠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2、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②技术进出口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4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①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⑥国家赔偿——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必备知识点8】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事由【总而言之,是一些“客观因素”】:

①不可抗力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兜底项,可以忽略)

效果: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不管原来还剩几个月)

【实战演练】

(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借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必备知识点9】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

原因:法定事由的发生

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一些主观因素,事项比较多,死记硬背是不现实的,一定跟着精讲班理解原理。

总结出来有三大类(足以应对客观题):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特殊事由】

①连带债权(债务):一人中断,其余人都中断

②代位权:发生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债务)转让: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实战演练】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选项A: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B: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选项D:债权人甲未能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说出口,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

B、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

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选项A: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B: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D: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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