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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18分重点章节 第四章必备知识点不收藏就亏了!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6-28 18:03:09
导读:本章为历年考试重点章节,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本章复习难度不大,特别容易与物权法律制度相结合出题。重点关注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考点易出案例分析题。

【必备知识点1】合同的相对性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的体现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的体现

【特殊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②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③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必备知识点2】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比如: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必备知识点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jpg

【必备知识点4】承诺的效力、迟延与迟到

承诺的效力、迟延与迟到.jpg

【实战演练】

(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 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 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 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选项A: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选项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选项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必备知识点5】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jpg

【必备知识点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必备知识点7】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条件:两个债权都合法+两个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必备知识点8】撤销权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谁先早)

3、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必备知识点9】保证

1、只有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非出现下列情况:(都是一些债务人已经还不上的情形+主动放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①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②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or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4、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有约定按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先物→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自由选择

【实战演练】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在乙的要求下,甲又请求丁对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履行顺序。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均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可以要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乙可以要求丁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C、乙只能要求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D、因为没有约定,丙和丁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的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承担全部费用。

6、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jpg

7、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B、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C、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D、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必备知识点10】定金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jpg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选1)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 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 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厅取消婚宴。甲餐厅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 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餐厅应在1万元定金与5 000元违约金之间择一向乙主张,因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 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C、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

D、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定金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餐厅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承担定金责任。

【必备知识点11】合同变更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转让的效力:从权利转移(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抗辩权转移+抵销权转移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必备知识点12】买卖合同

1、多重买卖合同:先交付→先登记→先签合同;交付与登记不一致:交付优先。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应该告知买受人,否则由出卖人负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7、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8、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9、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有约定)

10、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必备知识点13】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1、借期内利息

借期内利息.jpg

2、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jpg

【必备知识点14】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注意】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解除权

5、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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