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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必备13考点 考前总结不得不看!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7-05 16:56:47
导读:本章属于重点章节之一,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1分。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掌握本章的案例分析题。

本章考点较多,部分考点可以与《民法》、《公司法》等章节考点相关联,复习难度偏大,考生重在理解。

【必备知识点1】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jpg

【注意】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备知识点2】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必备知识点3】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处理:若选择继续履行——当做“共益债务”。若选择解除合同,损失部分可以申报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报,定金可以双倍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注意】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管理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④破产不破租赁

【实战演练】

(单选题)201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1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1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1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1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D:管理人依法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必备知识点4】管理人的任命与报酬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与债务数额大小无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由破产公司的财产负担)。

【注意】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削减管理人工资)

5、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注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注意】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企业不负担

【实战演练】

(多选题)甲破产清算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将乙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

B、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

C、甲聘用本专业外部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D、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出的合理劳动收取适当报酬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选项C: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必备知识点5】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无偿转让财产的(也包括无偿设置用益物权)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放弃债权

(2)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有担保的债权

②必要的支出

③履行法律文书

【必备知识点6】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注意】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灭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原物被违法转让

原物被依法转让的情形.jpg

【必备知识点7】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不受交付限制

基本理论: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下述理解概要由孙林老师总结,结合精讲班理解)

【如果是出卖人破产】

选择“继续履行”——“要钱”

选择“解除合同”——“要物”

【如果是买受人破产】

选择“继续履行”——“要物”

选择“解除合同”——“要钱”

【必备知识点8】抵销权

1、前提: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不管是不是到期、不管标的是否相同)

2、行使主体: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行使时间: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禁止抵销的情形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在债务人破产前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5、别除权人可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①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②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必备知识点9】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注意:不包括重整!】

5、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6、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②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③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必备知识点10】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事项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①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补充: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jpg

【必备知识点11】重整VS和解

重整VS和解的区别.jpg

【必备知识点12】别除权

1、构成别除权必须满足2个条件:存在特定财产+该特定财产属于破产主体

2、具体情形分析

(1)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③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第三人以自己财产为破产人提供担保——不构成别除权(该特定财产不属于破产主体)

【必备知识点1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劳动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注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特殊情形】

(1)工资

继续营业——共益债务

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②在破产案件受理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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