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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经济法四道主观题大概率会出在这里!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7-21 17:27:05
导读:注会经济法一书虽然章节不多,但是内容却多得让人头痛。不过选择培训班就是选择了高效,孙林老师通过整理历年具有代表性的真题,给出了注会经济法最有可能出主观题的四个方向,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方向一:物权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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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考察的考点可以有:

1、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结合“善意取得制度”)

2、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未支付的金融达到全部价款的多少,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保证:保证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签订保证合同吗?

4、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归属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物品的归属问题。

5、按份共有:对外转让份额、对外转让所有权、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需要多少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应该如何负担?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承担?(同理可得,今年也可以考共同共有,难度比按份共有低)

6、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间

7、租赁合同:维修义务由谁承担?买卖不破租赁的运用(同样还有抵押不破租赁等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怎样处理?

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应该如何确定?

【历年真题】

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2000元,全部租金120000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

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甲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机因未得到维修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8年11月23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

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

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

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

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2020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

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5、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2、乙公司有权收回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的2台呼吸机。

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甲医院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丙医院,出租人乙公司有权就这2台呼吸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医院返还租赁物。

3、甲医院维修后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

根据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在本题中,甲医院擅自转租导致租赁物损坏,出租人乙公司不承担维修义务。 

4、丁公司没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

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5、丙医院未取得这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出租人丁公司已在租赁物上作出“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丙医院在与甲医院交易时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医院未取得这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

6、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丁公司)。

/方向二: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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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考察的考点可以有:

1、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改选?最多改选多少?

2、要约收购:达到什么比例,会触发全面、强制要约义务?

3、内幕交易:哪些人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哪些信息构成内部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及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要求、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5%,3天)

5、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6、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的认定(关注买入卖出的时点)

7、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8、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历年真题】

福明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

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构成内幕信息。

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2018年1月25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题中,王某及其一致行动人越野投资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履行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当其持有福明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未通知福明公司,没有履行公告义务,也没有遵守相关禁止交易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方向三: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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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考察的考点可以有:

1、破产原因:“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认定;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哪些情况异议不能成立?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是否有效?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是否有效?

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4、取回权:什么样的情况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也可能结合善意取得制度)

5、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7、抵销权:行使抵销权应该满足的条件

8、如果破产企业是担保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能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吗?

【历年真题】

2020年3月5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与B公司协商和解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公司目前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其实资产远超负债,一个月后即可偿付B公司债务,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管理人发现,A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偿到期债务50万元。在该笔债务设定之时,A公司以其厂房为其中30万元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厂房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2)A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债务,该债务原本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有债权人提出,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对该笔债务的清偿行为。

(3)A公司于2020年2月向E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E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A公司发货。3月25日货物到达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于是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货物。

(4)A公司的仓库中储存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档水果,且已有部分出现变质,管理人遂将其变卖。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水果变卖价款。(2020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对C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D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A公司对C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

①A公司对C公司30万元的债务清偿行为有效;

②A公司对C公司20万元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D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管理人不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

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5、F公司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方向四: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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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考察的考点可以有:

1、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即,承兑协议被撤销,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票据的转让:出票人标明不得转让,结果转让的,票据效力如何?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

3、票据权利:哪些情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4、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5、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6、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7、附条件:出票是否可以附条件?背书、保证、承兑是否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会造成什么后果?

【历年真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2019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ABC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D公司的背书转让有效。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4、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C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并非票据当事人,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不得向非票据当事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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