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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前狂背:合同法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8-19 16:46:26
导读:本篇文章涉及的知识点是主观题的核心考点,并非要求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下划线处的关键得分点一定要踩住。

值得注意的是,其余知识点并非不会考主观题,但同时也是客观题的常考点,答出做对客观题的要点同样在主观题里能得分。

【必背点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该要约不可撤销。

【必背点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①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必背点3】(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必背点4】(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必背点5】(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答出案例题干中给出的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①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②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必背点6】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必背点7】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必背点8】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必背点9】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经转移)。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必背点10】合同的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必背点1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注意看材料,若是没有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没有成立)

【必背点1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注意不是全部无效,是超过部分无效)

【必背点1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但是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必背点1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必背点15】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必背点16】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

变化

影响

加重债务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加重部分不承担

减轻债务

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期限变更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

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通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

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必背点17】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必背点18】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必背点19】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必背点20】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必背点2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约定→质保→2年)

【必背点2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必背点2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必背点24】民间借贷计息规则

(1)借期内利息

付息方式

计息规则

没有约定

不支付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间借贷

不支付利息

其他借贷

法院根据情况确定

有约定

按约定(≤LPR4倍)

(2)逾期利息

具体情形

计息规则

有约定

≤LPR4倍

按约定

>LPR4倍

按4倍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

没有约定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按借期内利率

除此之外,“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这个表述要会复述。

【必背点25】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不定期租赁,注意案例中给出的“口头签订”、到期之后的情形)

【必背点26】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必背点2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必背点2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必背点29】(先把“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词先出来,再解释)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必背点30】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必背点31】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必背点3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融资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意: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交完全部租金后,获得所有权)

【必背点3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先经过催告)

【必背点3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8个月内)(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买受人)

注意: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必背点35】工程欠款和垫资(垫资本身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的计息规则


垫资

工程欠款

未约定

不支付利息

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有约定

按照约定,但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利息

按照约定

【必背点36】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同时: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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