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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前狂背:破产法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8-20 16:42:12
导读:破产法这一章知识点比较多且碎,学习起来可能内容很多。但值得庆幸的是,每年破产法的题目都比较简单,我们要把常考点背下来,力争在本题拿到90%以上的分值。

【必背知识点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知识点2】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必背知识点3】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必背知识点4】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必背知识点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必背知识点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必背知识点7】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不破租赁)

【必背知识点8】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

【必背知识点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必背知识点10】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必背知识点11】撤销权

撤销权.png

【注意】

(1)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

(2)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必背知识点1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知识点13】不能取回原物的处理

不能取回原物的处理.png

【必背知识点14】只要出卖人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过下列取回方式之一,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1)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

(2)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必背知识点15】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png

【必背知识点16】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受理后取得的,不得抵销)

【必背知识点17】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不得抵销

【必背知识点18】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

【必背知识点19】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利息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必背知识点20】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边都可以要)

【必背知识点21】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得到了保证人的清偿,此后保证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受偿)

【必背知识点2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背知识点2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必背知识点2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如果: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一个是“求偿权”,一个是“将来求偿权”)

【必背知识点25】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必背知识点26】如果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向两边申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否则债务人就同一笔债务清偿了两次)。

【必背知识点27】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必背知识点28】决议规则

决议规则.png

【必背知识点29】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变价方案1次不通过即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时,15天内可以申请复议。(注意不是上诉)

【必背知识点30】债权人委员会:选设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奇数,9人+应有职工/工会代表/过半数表决

【必背知识点3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必背知识点3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该找他们要的,还是可以找)

而且: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知识点33】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优先权;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受偿,此项权利也属于特别优先权。

【必背知识点34】担保人破产: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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