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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前狂背:票据法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8-20 16:42:16
导读:本篇文章涉及的票据法章节主观题的核心考点,并非要求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下划线处的关键得分点一定要踩住。

【必背知识点1】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记载票据无效)(孙林老师整理)

记载事项

汇票(7项)

本票(6项)

支票(6项)

表明“××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承诺)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除此之外:承兑一定要有“承兑”字样+签章(被背书人可以授权补记);保证一定要有“保证”字样+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必背知识点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必背知识点3】与票据权利有关的三个时间点

1、提示承兑期限(远期商业汇票独有)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因为无法确定到期日)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10日

即期商业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注意】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丧失,但债权客观存在)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对象

时效

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起2年

银行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必背知识点4】附条件的总结【孙林老师总结】

出票附条件

出票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出票无效

承兑附条件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保证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必背知识点5】相对记载事项

事项

推定

付款日期

汇票: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被保证人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必背知识点6】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必背知识点7】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或应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

【必背知识点8】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必背知识点9】XX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必背知识点10】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必背知识点1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必背知识点12】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基于赠与等无偿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必背知识点13】善意取得票据需要答出: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已支付相当对价

【必背知识点14】票据的伪造: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伪造人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必背知识点15】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必背知识点16】票据的变造: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必背知识点17】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但是,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未给付对价或明知事由仍取得的除外。

【必背知识点18】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必背知识点19】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必背知识点20】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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