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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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考试设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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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方向
监理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因此也是一个与执业资格制度结合得相当紧密的行业,其职位的晋升与个人资质的取得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监理员需要取得省监理员上岗证,项目直接负责人需要取得省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上岗证,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省监理工程师上岗证,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木土工程专业的大学生想要进入这个行业,在校期间就可以参加省公路系统、建筑系统举办的监理培训班,通过考试后取得监理员上岗证,此后随工作经验的增加考取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在实习期间,可选择与路桥、建筑方向等与自己所学方向相一致的监理公司,从事现场监理、测量、资料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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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前景

目前,我国各种资质的监理企业共有6200多家,但是对于合格的监理人才竞争却异常激烈,按规定,每30000平方米的建筑必须有约5个以上监理人员,全国各省约需监理人才60多万人,缺口很大。所以工程监理专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铁道部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院长赵永树表示:“监理工程师在国内的缺口之大,很难用数字来衡量,打个简单的比喻说,现在有多少监理工程师,市场就能消化多少。”

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实施监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使得工程建设领域对监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从工程建设的前期策划、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的全过程,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需求,都为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监理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和医疗领域的医生。一些行业网站数据显示,监理工程师的需求量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8%。【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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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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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监理员的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报考。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旬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监理员的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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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单位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理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 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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