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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前 12 页纸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一、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募集阶段
①募集主体:管理人自行募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募集。
②募集方式: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
③募集对象:合格投资者。
④基金组织形式:公司,有限合伙或契约。
投资阶段 包括项目开发与筛选、立项、签署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投资决
策、签订投资协议、投资交割等环节。
管理阶段 基金管理人一方面对被投企业的运作进行跟踪与监控,实施投资风险管
理;另一方面向被投企业提供投后赋能服务,帮助其成长和发展。
退出阶段 股权投资基金将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以上市转让、挂牌转让、
协议转让、清算等形式变现。
二、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基金投资对象的集合。投资范围通常依据目标投资对象的行业、地域、发展阶段等属性来
确定。
基金的投资策略,是指基金在选择具体投资对象时所使用的一系列规则、行为和程序的总和。基金投资策略的
确定,通常依据基金的投资目标以及投资者对风险和期望收益的偏好来进行。
基金的投资限制,是指基金不得从事或必须依照一定程序得到投资者许可后才能从事的投资行为。投资限制的
确定,通常服务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目标。
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商定,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列
示。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①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原则:①依法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
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
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②高效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
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监管机构既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
不能束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和市场的活力。
③适度监管原则: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市场主体丧失自由,
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脱离其内在规律。因此,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
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
④审慎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
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⑤分类监管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特征:①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②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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