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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级�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11)

2010年10月12日��:中国�济师考试网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2010年�级�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11)供考生�习�考。更多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大�济师考试网。点击查看汇总

  �业所得税的�收管�

  (一)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外,居民�业以�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

  居民�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有规定外,�业之间�得�并缴纳�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期�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业�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税务机关报�预缴�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税务机关报�年度�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汇算清缴

  �业在年度中间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税务机关办�当期�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业应当在办�注销登记�,就其清算所得�税务机关申报并�法缴纳�业所得税。

  (六)货���

  �法缴纳的�业所得税,以人民�计算。所得以人民�以外的货�计算的,应当折��人民�计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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