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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级�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习资料:其他税收制度2

2011年4月10日��:环�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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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生转移的�动产为�税对象,�产�承�人�收的一�财产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属,承�的��和个人。包括:

  1.城乡居民个人;

  2.��组织和个人工商户;

  3.�侨�港澳��胞;

  4.外商投资�业和外国�业

  5.外国人;

  6.国有�济��;

  (二)�税范围

  契税的�税对象为�生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出让;

  2.土地使用�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

  注�:土地使用�转让�包括农�集体土地承包���的转让。

  3.房屋买�

  以下几�特殊情况,视�买�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房屋;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转让。但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业,�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注�:以获奖方��得房屋产�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

  房屋产�相互交�,�方交�价值相等,��契税,办���契税手续;价值�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业改�中有关契税政策

  �业改�中有关转制�组的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1)�业公�制改�

  在公�制改�中,对�改�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的公�制�业承�原�业土地�房屋�属的,��契税;对�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公�承��起人土地�房屋�属的,��契税;对国有�集体�业�批准改建�全体�工�股的有�责任公�或股份有�公�承�原�业土地�房屋�属的,��契税;对其余涉�土地�房屋�属转移的,�收契税。

  (2)�业�并

  �业�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被解散方土地�房屋�属,如�并��方为相�投资主体的,则��契税,其余�收契税。

  (3)�业分立

  �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原�业土地�房屋�属的,��契税。

  (4)股��组

  在股�转让中,���个人承��业股�,�业的土地�房屋�属�属于转移,��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业的,�收契税。

  (5)�业注销�破产

  �业�照有关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债�人(包括注销�破产�业�工)承�注销�破产�业土地�房屋�属以抵�债务的,��契税;对�债�人承�破产�业土地�房屋�属的,分情况对待。

  (6)�业出售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车��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楼以�储�室,下�)所有�或土地使用�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契税;对于�涉�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转移�动的,��收契税。

  (2)采�分期付款方�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房屋所有�的,应按��规定的总价款计�契税。

  (3)承�的房屋附属设施�属如为�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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