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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济师考试《�级人力资�》讲义:第�四章

2013年2月15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第�四章 劳动��

查看汇总>> 2013å¹´ç»�济师《åˆ�级人力资æº�》讲义å�Šç« èŠ‚å�Œæ­¥æµ‹è¯•汇总  çƒ­ç‚¹æ–‡ç« 

  1. 劳动��是劳动关系�方当事人�法约定的明确�方�利和义务的�议,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劳动��是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方�利和义务的�议。
  劳动��是一�特殊的��,除有一般��的特�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1)劳动��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业�个体��组织�民办��业��等组织或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是�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商一致的基础上达�的�议,�方当事人的法律地�是平等的;(3)劳动��当事人在�责上具有从属关系;(4)劳动��的内容涉�劳动者完��生产的过程。
  劳动��订立的原则:①�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商一致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
  2. 劳动��具备的�款:①用人��的�称��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和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有效身份�件��;③劳动��期�;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休�;⑥劳动报酬;⑦社会�险;⑧劳动�护�劳动�件和�业�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的其他事项。
  劳动��分为固定期�劳动���无固定期�劳动���以完�一定工作任务为期�的劳动��。
  无固定期�劳动��,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
  试用期的标准:①3个月以上,1年以下,1个月;②1年以上,3年以下,2个月;③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6个月;④以完�一定工作任务为期�的劳动��或者劳动��期��满3个月的,�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得低于本��相�岗�档工资的80%或者�得低于劳动��约定工资的80%,并�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已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劳动��。
  无效的劳动��,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力。
  3. 用人��的义务:(1)用人��应当按照劳动��约定和国家规定,�劳动者�时足�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拖欠或者未足�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法�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法�出支付令;(2)用人��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标准,�得强迫或者�相强迫劳动者加�;(3)用人��应当�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康。
  劳动者的义务:(1)�守国家法律法规,�守用人��的规章制度;(2)应当完�劳动��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果从事兼�,�能影�本��的工作任务;(3)�守劳动��中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主�包括约定�务期和约定�守用人��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相关的�密事项。
  �更劳动��的情形一般包括:(1)��方当事人�商,达�一致的;(2)订立劳动��时所��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的;(3)�业�有关产业政策影�或根�市场�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4)劳动��订立时所��的客观情况�生�大�化,致使劳动��无法履行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能从事原工作,用人���行安排工作的;(6)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被调整了工作岗�的。
  4. 用人����30日以书�形�通知劳动者或者�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的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能从事原工作,也�能从事由用人���行安排的工作;②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能胜任工作;③劳动��订立时所��的客观情况�生�大�化,致使劳动��无法履行,�用人��与劳动者�商。未能就�更劳动��内容达��议的。
  用人����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①与本��订立较长期�的固定期�劳动��的;②与本��订立无固定期�劳动��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抚养的�人或者未�年人的。��人员�,在6个月内�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的人员,并在�等�件下优先招用被��的人员。
  5. 劳动者��30日以书�形�通知用人��,�以解除劳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3日通知用人��,�以解除劳动��。
  无需��通知用人��:①未按照劳动��约定�供劳动�护或者劳动�件的;②未�时足�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险费的;④用人��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害劳动者�益的;⑤因用人��以欺诈��迫的手段或乘人之�,使劳动者在�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更劳动��致使劳动��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以解除劳动��的其他情形。
  劳动��终止:①劳动��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法享�基本养��险待�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被�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被�销�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决定��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终止。
  6. 用人���法应当�劳动者支付�济补�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支付2�工资的情况:(1)用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劳动��;(2)用人����《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之日起�劳动者�月支付2�的工资。
  用人��招用与其他用人��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造��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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