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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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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
  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
  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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