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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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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
  2.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①“三包”责任。
  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于“三包”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
  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
  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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