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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济师考试�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章

2012年1月5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中级�济师考试�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章:��法律制度,更多辅导资料请点击>>2012年中级�济师考试�济基础知识章节辅导。

第三节 ��的效力

(一)��的生效�件和生效时间

���立和��生效是两个完全��的概念。

1.��生效�件是指已��立的���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件。

��生效�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示真实;

(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必须具备法律所�求的形�。

2.��生效时间:

(1) �法�立的��,自�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照其规定。

(3) 当事人对��的效力�以约定附�件和附期�。

(二)无效��

无效��,是相对于有效��而言的,是指��虽然已��立,但因其��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的特�

,具有�法性;

第二,无效��具有�履行性;

第三,无效��自始无效,是指��从订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约�力,以�也�能转化为有效��。

2.无效��的�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具有法律约�力,�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的全部内容自始�产生法律约�力

部分无效的��---��的部分内容�具有法律约�力,www.wangxiao.cn��的其余部分�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分为:

,以欺诈��迫的手段订立的�害国家利益的��。

第二,��串通,�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三,�法形�掩盖�法目的的��。

第四,�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六,��中的下列�责�款无效:

一是造�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或者�大过失造�对方财产�失的。

第七,�供格��款一方�除其责任�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利的�款无效。

(三)效力未定的��

1� 效力未定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称为效力待定的��,是指已��立的��,因其缺�相应的生效�件还�能�生法律效力,�时因其欠缺的并���生效的实质性�件,�因其他事实的�生而�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分类

(1)主体��格的效力未定��:是指�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法定代�人追认�,该��有效,但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康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必�法定代�人追认。相对人�以催告法定代�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追认。

(2)无�代�人订立的效力未定��:主�表现为代�人没有代���超越代��或者代��终止��以被代�人�义订立的��。该��未�被代�人追认,对被代�人��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以催告法定代�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追认。��被追认之�,善�相对人有撤销的�利。

(3)无�处分订立的��:无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的人订立����得处分�的,该��有效。

(四)��更或者撤销的��

1.概念:��更或撤销的��是指当事人��表示�真实的��,�称为相对无效的��。

2.内容:

(1)因�大误解订立的��或显失公平的��,�属于��更或者�撤销的��。

�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的内容等�生误解订立的��。

显失公平的��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者缺��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大�利的��。

(2)一方以欺诈��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使对方在�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没有�害国家利益,也属于��更或者撤销的��。

3.效力:��更或者撤销的��在撤销以�是有效的,是�撤销由撤销�人决定。

(五)无效和��更或撤销的��处�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撤销的��的处�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力。

(2)��部分无效,�影�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然有效。

(3)��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款的效力。

(4)对于无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机构确认��无效,法院或者仲�机构确认��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

(5)对于��更或者撤销��,��害方有��求人民法院或仲�机构�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具有撤销�的当事人自知�或者应当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或者具有撤销�的当事人知�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撤销�消�,以��能��出�更或撤销��。

(6)对于��更或者撤销的��,当事人请求�更的,人民法院或仲�机构�得撤销。

(7)��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该��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返还的,应当折价补�。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对方因此所�到的�失,�方都有过错的,应当�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串通,�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一方信赖利益的�失,并应承担�害赔�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 缔约过失责任�生在��订立过程中

(2) 一方�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 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4) 造�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失

无效和��更或撤销��的赔��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履行的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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