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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新考试指南:第三十二章

2014年9月26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考点一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于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

债权

权(对世权)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相对权(对人权)

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支配权

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请求权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
权设定必须公示

 

约定主义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客体

一般为特定的物

客体

行为

追及效力

具有

追及效力

原则上不具有

 

 

优先效力

 

(1)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
(2)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优先效力

 

 

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3)预告登记
①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③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解决“一房二卖”这样的敏感问题有特殊作用

(三)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举例

 

自物权

所有权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建没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设立目的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有无从属性

 

从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续表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举例

 

法定物权

留置权

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意定物权

 

质权

 

有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存续有无期限

 

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

【例1·单选题】关于“一物一权”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本题考查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例2·单选题】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  )。
A.自物权和他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主物权和从物权
D.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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