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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背诵:兼营非应税劳务

2015年12月31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以下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背诵由233经济师考试网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1.含义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一个汽车制造厂,制造汽车、销售汽车,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设一个运输服务分公司,对外承揽运输服务,应纳营业税。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比较

不同之处 界定不同 (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2)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不同 (1)混合销售行为:除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外,以主业确定征收何种税
(2)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相同之处 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举例:

  1.某百货商场销售100台电脑,价值38万元,商场用货车送货上门——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2.某百货商场设一家餐饮服务中心——兼营行为。饮食服务,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的销售额纳增值税。

  (五)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税务处理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税务处理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

  总结: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特殊行为有三种行为:

  (1)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8种情况。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

  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注意六种情形。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①生活必需品类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 图书、报纸、杂志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④农产品
⑤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⑥二甲醚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3%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者13%)×17%/或者13%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按适用税率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纳税人销售旧货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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