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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济师考试金�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第五章

2011年12月8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一�一般的股票IPO�行定价方�

  IPO�行定价方�是指股票IPO定价和将股票分�出售给投资者的整个机制和过程。根�股票供求�方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以将新股�行方�分为询价方��竞价方��固定价格方�和混�方�四�类型。

  (1)询价方��称簿记方�或累计订�定价方�,指主承销商通过对拟首次公开�行股票�业进行全��深入研究,在�行公�估值的基础上,先确定新股�行价格区间,通过�开路演推介会,�集需求�和需求价格信�建立簿记,绘出需求曲线,然��此确定出新股�行价格,�时承销商有自由�售股份给机构投资者的�利。

  (2)竞价方�的显著特�是价格由需求方决定。竞价方�也称��方�,是指所有投资者申报价格和数�,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按价格从高到低进行累计,累计申购�达到新股�行�的价�就是有效价�。在其之上的所有申报都中标。在统一价格��(“�兰����)中,这一有效价��新股的�行价格;而在差别价格��(“美国����)中,这一价�则是价格,�中标者的购买价格就是自己的出价。因此,竞价方�与累计订�定价方�的区别在于主承销商没有对股票定价和�售股票的�利。

  (3)固定价格方�是指承销商事先确定�行价格,投资者根�这一价格申购,如果出现超�申购,承销商或拥有较大的分��利,或采�按比例��的方�。

  (4)混�方�是指多�招股方��时混�使用,如香港采用的模�是将询价方�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湾模�则是询价方��竞价方�与固定价格公开申购三者的结�。

  在股票IPO中的“绿鞋期��是指�行人授予主承销商有�自主执行超过计划�资规模15%的�售新股的�力。当新股供�应求时,主承销商�以115%的数��投资者�售,但其中15%的股票在股票�行完毕上市之日30天内推迟交付;在上市之�的一段时间里,主承销商�以动用这部分资金人市平抑价格波动。具体的�作是:在绿鞋期�行使期内,若市场股价高于�行价,主承销商根�授��求�行人按�行价�外��多达该次募集总�15%的股票,主承销商将其�售给投资者;若市场股价低于�行价,则主承销商用超�的15%的资金在市场按市场价购进股票�按�行价�售给投资者。

  二�我国的股票IPO�行定价方�

  以2004年12月12日�监会�布的《关于首次公开�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我国A股市场从2005年�开始实现询价方�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的模�。�过一年多的�行�..2006年9月11日�监会正��布《�券�行与承销管�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股票�售等环节,完善了询价制度,加强了对�行人��券公���券�务机构和投资者�与�券�行行为的监管。2010年10月11日,�监会��布了新修订的《�券�行与承销管�办法》。

  按照修订�的《�券�行与承销管�办法》,我国的询价制�求,首次公开�行股票,应当通过�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确定股票�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本办法规定�件的�券投资基金管�公���券公��信托投资公��财务公���险机构投资者��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以��中国�监会认�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询价分为�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行人�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步询价确定�行价格区间,在�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行价格。首次�行的股票在中��业��创业�上市的,�行人�其主承销商�以根��步询价结果确定�行价格,��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在�步询价阶段,�行人�其��机构应��少于20家(公开�行股票数�在4亿股以上,�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少于50家)的符��监会规定�件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行价格区间以�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第二,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行人�其��机构应在以确定的�行价格区间内�询价对象进行累积投标询价,并根�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行价格。�行人�其主承销商应当��与网下�售的询价对象�售股票。公开�行股票数�少于4亿股的,一�售数��超过本次�行总�的20%;公开�行股票数�在4亿股以上的,�售数��超过�战略投资者�售�剩余�行数�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售的股票�有期��少于3个月,�有期自本次公开�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行人�其��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确定的�行价格按照�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行。

  我国股票IPO询价制的实施,�高了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大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改�。但从过去几年的市场实践看,我国的股票IPO在定价方�还是存在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机制�够完善(如出现询价对象高报�买和低报高买等�真实报价现象)以�定价过程行政指导力�太强等问题;在�行承销方�,存在承销商的承销与�售的�活性差等问题。2009年6月10日,中国�监会�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和完善新股�行体制的指导��》,期望对我国新股�行定价体制进行进一步的改�和完善。2010年8月20日,中国�监会�次�布《关于深化新股�行体制改�的指导��》,�动第二阶段新股�行体制改�。主�改�措施是:一是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售约�机制;二是适当扩大�与询价的机构范围;三是增强定价信��明度;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行机制。

  根�以上改�措施,中国�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对2006年9月11日�布的《�券�行与承销管�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券�行与承销管�办法》的�布标志�我国新股�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进一步�高。

  三�股票�行监管制度

  (1)股票�行监管制度的一般形�。从�国�券市场的实践�看,股票�行监管制度主�有三�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①审批制。审批制是一�带有强烈计划�济和行政干预色彩的新股�行监管制度。主�表现为:股票�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时对�地区�部门上报�业的家数�出�制。由掌�指标分��的政府部门对希望�行股票的�业进行层层筛选和审批,然��出行政推�,所以�券监管机构对�业�行股票的规模�价格��行方��时间都需�进行审查。

  ②注册制。注册制�称备案制或存档制,是一�市场化的新股�行监管制度,�行人在公开�行股票时,按照�求将所有应该公开的信���券�行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和披露,并对该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料进行“形�审查�。按照这�制度,�行人��券监管机构申报并公开披露法定信�资料,�过一段时间�若监管机构未�出异议,就�以�行股票而无需监管机构的批准。

  ③核准制。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循的是强制性信�披露和�规性管�相结�的原则。它��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披露原则,�时�求�行股票的公�必须符�有关法律和�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件。�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求的形�审查外,还对�行公�治�结构��业性质�资本机构��展�景�管�人员素质�公�竞争力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此�出�行人是�符��行�件的判断。

  (2)我国的新股�行监管制度。我国新股�行监管制度的演��以分为两个阶段,

  1.阶段:行政审批制(1990~2000年)。这一阶段�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度管��阶段(1993~1995年)。这一阶段的主��法是国务院�券管�部门根�国民�济�展需求�资本市场实际状况,先确定总�度,然�根��个�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济�展中的地�和需�进一步分�总�度,�由�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选择和确定�以�现股票的�业(主�是国有�业)。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元�行�度,分两次下达,1993年下达50亿股,1995年下达55亿股。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业�行股票,筹资400多亿元。

  二是“指标管��阶段(1996~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控制,�报家数�的�法,由国务院�券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行上市的�业家数,然���级政府和行业管�部门下达股票�行家数指标。�级政府和行业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预选�业,�券主管部门对符��件的预选�业��其上报�行股票正�申报�料并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行�,这一阶段共有700多家�业�行股票,筹资400多亿元。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券法》之�,虽然��确定�行指标,但1997年指标的有效性一直�续到2001年。

  2.第二阶段:核准制(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通�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4月)。���综�类券商下达�推�拟公开�行股票的�业家数。��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获得2~8个通�。具体的通�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类券商将有2个通�。主承销商的通�数也就是其�申报的拟公开�行股票的�业数。这一阶段共有200多家�业筹资2000多亿元。通�制下股票�行“��有��的特点未�,但通�制改�了过去行政机制�选和推��行人的�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行的风险,�时也真正获得了�选和推�股票�行的�力。

  二是“��制�阶段(2004年4月至今)。��(Sponsoring)�有资格的��机构和��代表人推�符��件的公�公开�行和上市�券,并对所推�的�券�行人所披露的信�的质�和所�出的承诺�供法定的�续训示��促�指导和信用担�。��机构和��代表人推�公开�行和上市作为一�中介�务�仅�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与通�制相比,��制增加了由��机构和��代表人承担�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衷和核心内容。��责任期包括�行上市全过程,以�上市�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

  编辑推�:中级�济师考试《金�专业知识与实务》章节辅导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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