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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水路运输预习讲义(32)

2011年2月8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水路运输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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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讲 海上货物运输与管理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论定期船或不定期船,从承揽货载开始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都须按照一定程序办理一系列手续,以分清船、港、货各方的责任,并保证货物的运输质量。这种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的一系列手续,就是作为承运人应完成的基本业务。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主要包括揽货与订舱、收货和装船、卸货和交付货物。在这些业务过程中,除了货物本身的流转外,还伴随着单证、单据的流转和运费的支付两个过程。

  一、揽货与订舱

  1、揽货的概念

  揽货是指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的经济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载的行为。

  为了揽足货载,经营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种广告媒介上宣传,刊登广告,公告所经 营的航线、挂靠港口和到离港口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在起运港和挂靠港及它们的背后腹地设置揽货机构或委托揽货代理人进行揽货。

  2、订舱

  与船公司揽货相对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就是订舱。订舱的地点可以是航线的起点或终点。

  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出口方承担货物的运输,负责租船或订舱,将货物运交国外的进口方。所以订舱多在装货港或货物输出地进行。

  以FOB价格条款成交,买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这样订舱可能在货物输入地或卸货港进行。

  3、揽货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舶舱位的分配

  (2)船舶的条件及承揽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

  (3)装卸港及通过(过境)港的法规

责编:chenying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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