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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乡��庄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6月26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建�[2009]11�

�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修订�的《�林�乡��庄规划编制办法》��给你们,请�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时�馈��房和城乡建设厅�镇建设处。�系电�:0431�82752368.

  附件:�林�乡��庄规划编制办法

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

�林�乡��庄规划编制办法

  章 总则

  æ�¡  为规范我çœ�乡ã€�æ�‘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æ��高规划的实用性和å�¯æ“�作性,根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å�ˆå�‰æž—ç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林�的乡和�庄。

  第三æ�¡  乡ã€�æ�‘庄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乡æ�‘规划管ç�†ï¼Œå�ˆç�†é…�置乡æ�‘空间资æº�,安排乡æ�‘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乡æ�‘ä½�房建设和农业生产设施布局的ä¾�æ�®ã€‚

  乡规划是指乡政府驻地规划和乡域规划,�庄规划是指由县域�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中心��基层�驻地的农�居民点规划。

  第四� 乡��庄规划的编制除应�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市)域�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乡��庄规划的编制

  第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庄规划。

  第六� 组织编制乡��庄规划应当�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报告,����方�组织编制。

  第七� 乡��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承担。

  第八� 乡��庄规划期�一般�至二�年,近期规划三至五年。并应对资�生�环境�护和乡��庄更长远�展�出预测性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组织乡��庄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方案。

  (二)��审定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果。规划�果在报�审批�,乡规划应�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交乡人民政府研究处�,报�审批的乡规划�果应附具审议��和根���修改规划的情况;�庄规划应��民会议或者�民代表会议讨论��,报审的�庄规划�果应附具讨论情况。

  第�� 编制乡��庄规划,应以科学�展观为指导,��城乡统筹和区域�调的�想,体现安全环�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能�,�护耕地和生��人文环境,因地制宜,促进乡���续�展和社会主义新农�建设。应当根�地方的情况,从农�的实际出�,尊��民�愿,体现地方和农�特色。

  第�� 编制乡��庄规划应当具备地方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环境��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负责收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规划编制需��时�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一� 乡镇人民政府根�乡��庄规划编制需�,�以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乡��庄规划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 乡��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å��三æ�¡  规划æˆ�果在报é€�审批å‰�,乡规划应æ��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æ„�è§�交乡人民政府研究处ç�†ï¼ŒæŠ¥é€�审批的乡规划æˆ�果应附具审议æ„�è§�和根æ�®æ„�è§�修改规划的情况;æ�‘庄规划应ç»�æ�‘民会议或者æ�‘民代表会议讨论å�Œæ„�,报审的æ�‘庄规划æˆ�果应附具讨论å�Œæ„�的文字æ��料。

  第�四� 乡规划报�审批�,乡人民政府应将规划�案予以公告,并采�适当方��求专家和公众的��。公告的时间�少于三�日。乡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并在报�审批的�料中附具��采纳的情况和�由。

  �庄规划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案��民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少于三�日。

  第�五�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市�县政府批准乡��庄规划�,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果进行审查。

  第四章 乡��庄规划的内容和�果�求

  第�六� 乡规划的乡域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评价乡的�展�件。综�分�乡的区域地��自然�件��类资��生�环境�历�文化传统�产业结构�建设现状,评价乡的�济基础和�展�景,�出乡的�展优势和�制因素。

  (二)明确乡的产业�展目标。�出乡产业�展结构和�展�点,确定乡域生产设施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乡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止建设区��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出�分区的管制�求和管制措施。

  (四)确定乡域人�策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乡域的人�数�,统筹人�的空间分布。

  (五)划定乡驻地的规划区范围。在确定乡政府驻地分阶段人�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的基础上,明确乡驻地的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乡域�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基层�的层次与布局,�出�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实施方案。

  (七)�出乡域资�生�环境�护目标和规划�求。包括土地资��水资�等��资�和能�的��利用与�护,自然与历�文化�产和生�环境�护等。

  (八)统筹乡域�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出�置�求。包括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教科文体��垃圾收集与处�等。

  (�)�出乡域防�����生防疫�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害防治�防疫等。

  (�)�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有关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乡域空间管制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务设施�置�自然与历�文化�产�护�生�环境�护�防���等应当作为乡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七� 乡规划的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内�类用地布局。包括农牧业生产��套�务设施�居��交通�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

  (二)�出�路系统建设与控制�求。包括�路系统的平��控制点的�标与标高,�路红线宽度与断�形�。

  (三)明确�项公用工程�置和建设�求。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管线的�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

  (四)明确历�文化�传统特色�护的�求和措施。确定历�建筑�历�文化街区��级文物�护���特色风貌�护区域范围,�出历�文化与传统特色�护的目标��求和规划措施。

  (五)明确资�环境�护的�求和措施。�出土地资��水资�等��资�以�生�环境�护的目标��求和规划措施,划定主�水体�护和控制范围。

  (六)�出防�����生防疫的�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气象�害防治�环境�生与防疫系统等。

  (七)确定建设容�,�出热能结构�采暖方�以�景观风貌建设等的原则�求。

  (八)安排分期建设时�, 对近期建设的工程��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分�和估算。

  第�八� �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评价�庄的�展�件。�进行�庄�济基础和�展�景的评价,分�自然�件与自然资��生�环境�建设现状,�出�庄�展的优势和�制因素。

  (二)明确�庄�展的总体�求。包括�庄产业结构��展�点��展目标。

  (三)划定�庄规划区范围。

  (四)明确资�生�环境�护目标��求和规划措施,�出能�结构的调整的原则�求。包括土地资��水资�等��资�和能�的��利用与�护,自然人文资��生�环境和景观特色的�护,生活燃料��类清�能�的利用等。

  (五)确定�项建设�求与用地布局。�出�宅�畜禽养殖场所�文体设施�医疗�生等农�生产�生活�务设施和农�公益事业等的建设标准�建筑风貌�环境�求,�出相应的用地安排。

  (六)确定�路系统。包括�路系统的平��控制点的�标与标高,�路红线宽度与断�形�。

  (七)明确�项工程设施�置和建设�求。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工程设施等的建设�求�其线路走��敷设方�。

  (八)确定环�设施的�置和建设�求。包括垃圾分类�转�方�,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设施的分布�规模。

  (�)�出�庄防���的�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气象�害防治�防疫等设施的分布�规模和建设�求。

  第��� 乡��庄规划�果应当包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书。根�需�,除规划说明书外�编制规划文本。

  (一)乡��庄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1000至1:2000)

  1��庄(乡政府驻地)综�现状分�图;

  2��庄(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规划图;

  3��庄(乡政府驻地)�路系统规划图;

  4��庄(乡政府驻地)工程设施规划图;

  5��庄(乡政府驻地)环�与防�规划图;

  6��庄(乡政府驻地)分期建设规划图。

  (二)乡规划还应包括以下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

  1�乡域�庄分布现状综�分�图;

  2�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3�乡域�庄�展布局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 矿区�农场�林场�牧场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一� 本办法由�林��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二�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3日�布的《�林�乡��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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