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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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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规范》),根�《�建�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建�建设工程造价管�总站《关于��〈�建�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表格〉的通知》(闽建价〔2009〕24�)等有关规定,结�厦门实际情况,现�出如下��,请�照执行。

  一�执行《2008规范》时,应与�建�现行的消耗�定��费用定�等计价���厦门市�评审价评标办法�厦门市�审核��低价评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套执行。

  二�招标文件�其工程�清�应当明确主��料的�牌�规格�型��技术�数,�得有暂定�牌或暂定价格,�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三�招标控制价应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进行编制。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投资概算调整�,方�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工作。

  四�工程�清��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机构编制;无论是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机构编制,当工程�清��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是造价员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核。上述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是本��注册的造价人员。

  承包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本��注册的造价人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当编制人员是造价员时,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

  核对竣工结算,无论是�包人自行核对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核对人员都必须是注册在�包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人�供的工程�清�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项目�称�项目特��计����工程�必须与招标人�供的一致。

  工程�清�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填写的�价和�价,投标人�应填写,未填写的�价和�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在工程总造价中。

  六�总承包�务费按《�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2003版)的规定执行;主��料采用�包人供应(以下简称甲供)方�的,总承包�务费按闽建筑[2009]18�文的规定,以甲供�料金�的0.5-1%�行增加计算,其中财政投资工程按1%计算。

  七�主��料采用甲供方�的,招标时应由招标人��市造价管�机构�布的市场信�综�价格明确甲供�料费的供应数���价。甲供�料费�计入相应的分部分项综��价内,但应作为�费基数计�相关的费用和税金。甲供�料费在“其他项目清��中�独列项,该部分费用�计入在“其他项目清��汇总价中。

  八�工程建设施工�包应当�循风险共担���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应当按《2008规范》明确主��料�施工机械��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建��房和城乡建设厅�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价计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市财政投�资工程�按《关于执行厦门市财政性投�资项目��专用�款的通知》(厦财建[2006]49�)的有关�款执行。

  ��工程竣工�,��承包�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竣工结算。��承包�方��相关文件办�竣工结算�28日内,�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电�版)报市造价管�机构备案。

  ��本通知的有关�求属��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一�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以���的文件与本通知�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建设与管�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表格

  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清�计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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