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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新设立建设工程�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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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管[2009]206�

�区县建委�开�区建设局��专业管�部门��建设工程�业:

  为方便建设工程�业的设立��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等规定,结�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系指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新设立建设工程�业系指新设立建筑业�业�新设立工程监��业�新设立招标代�机构。

  二�新设立�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认定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始(�更)注册至新设立建设工程�业的,新设立建设工程�业应�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申请。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格�,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审�明》。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始(�更)注册至新设立建设工程�业的,新设立建设工程�业应�照市建委相关程�性规定,��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出申请。区县建委�审�格�,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审�明》。

  (三)申请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审�明》的人员�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中两项�两项以上执业资格的,��注册在一家�业,并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审�明》。

  (四)办��更注册至新设立建设工程�业的执业资格人员,应在申请�更注册时将其注册�书�执业�章交回注册管�部门。

  (五)在新设立建设工程�业�得相应资质�,已办�《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审�明》的人员�得申请注册至其他建设工程�业。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在新设立建设工程�业�得相应资质�三个月内,�注册管�部门申请完�其注册手续。新设立建设工程�业应当�时在北京建设网上补填相关信�。

  三�新设立建设工程�业的资质审批

  (一)《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审�明》�作为新设立建设工程�业资质评审��。新设立建设工程�业符�资质标准�求的,市建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决定。

  (二)市建委或区县建委�现新设立建设工程�业中执业资格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注册手续的,责令�业在一个月内完�整改。期�届满,对��达标的�业,市建委撤回原资质许�。

  四�自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资质审批�程的通知》(京建法[2008]272�)�时废止。

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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