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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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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民事�利

  节 财产所有�和与财产所有�有关的财产�

  第七�一� 财产所有�是指所有人�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

  第七�二� 财产所有�的�得,�得��法律规定。

  按照��或者其他�法方��得财产的,财产所有�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三�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侵犯,�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哄抢��分�截留�破�。

  第七�四�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原��地�滩涂等;

  (二)集体�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业生产�作社等农业集体�济组织或者�民委员会���管�。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济组织所有的,�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法律�护,�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哄抢��分�破�或者�法查��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五�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其他�法财产。

  公民的�法财产�法律�护,�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哄抢�破�或者�法查��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六� 公民�法享有财产继承�。

  第七�七�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财产�法律�护。

  第七�八� 财产�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自的份�,对共有财产分享�利,分担义务。共�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个共有人有��求将自己的份�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等�件下,有优先购买的�利。

  第七��� 所有人�明的埋�物���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应当对上缴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失物�漂�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还。

  第八�� 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法由全民所有制��使用,也�以�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使用,国家�护它的使用�收益的�利;使用��有管���护���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法律�护。承包�方�利和义务,�照法律由承包��规定。

  土地�得买��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法转让。

  第八�一� 国家所有森林�山岭��原��地�滩涂�水�等自然资�,�以�法由全民所有制��使用,也�以�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使用,国家�护它的使用�收益的�利;使用��有管���护���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以�法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开采,也�以�法由公民采挖。国家�护�法的采矿�。

  公民�集体�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原��地�滩涂�水�的承包���,�法律�护。承包�方的�利和义务,�照法律由承包��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水�,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原��地�滩涂�得买��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法转让。

  第八�二� 全民所有制�业对国家授予它��管�的财产�法享有���,�法律�护。

  第八�三� �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的精神,正确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妨�或者�失的,应当�止侵害,排除妨�,赔��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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