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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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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例

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

  《安全生产许���例》已�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温家�
二○○四年一月�三日

  �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少生产安全事故,根�《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 国家对矿山�业�建筑施工�业和�险化学��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生产�业(以下统称�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制度。

  �业未�得安全生产许��的,�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的�煤矿矿山�业和�险化学��烟花爆竹生产�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矿山�业和�险化学��烟花爆竹生产�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并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的煤矿�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

  在��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并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

  第四�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的建筑施工�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并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第五�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生产�业安全生产许��的��和管�。

  第六� �业�得安全生产许��,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件:

  (一)建立��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安全生产�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机构,�备专�安全生产管�人员;

  (四)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人员�考核�格;

  (五)特�作业人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格,�得特�作业�作资格�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格;

  (七)�法�加工伤�险,为从业人员缴纳�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求;

  (�)有�业�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备符�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法进行安全评价;

  (�一)有�大�险�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应急救�组织或者应急救�人员,�备必�的应急救�器��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第七� �业进行生产�,应当�照本�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管�机关申请领�安全生产许��,并�供本�例第六�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符�本�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件的,��安全生产许��;�符�本�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件的,�予��安全生产许��,书�通知�业并说明�由。

  煤矿�业应当以矿(井)为��,在申请领�煤炭生产许���,�照本�例的规定�得安全生产许��。

  第八� 安全生产许��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

  第�� 安全生产许��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业应当于期满�3个月�原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办�延期手续。

  �业在安全生产许��有效期内,严格�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有效期届满时,�原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审查,安全生产许��有效期延期3年。

  第�� 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应当建立��全安全生产许��档案管�制度,并定期�社会公布�业�得安全生产许��的情况。

  第�一� 煤矿�业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建筑施工�业安全生产许����管�机关�民用爆破器�生产�业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应当�年��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和管�情况。

  第�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业�民用爆破器�生产�业�煤矿�业�得安全生产许��的情况进行监�。

  第�三� �业�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

  第�四� �业�得安全生产许���,�得�低安全生产�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接�安全生产许����管�机关的监�检查。

  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得安全生产许��的�业的监�检查,�现其��具备本�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件的,应当暂扣或者�销安全生产许��。

  第�五� 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管�和监�检查工作中,�得索�或者接��业的财物,�得谋�其他利益。

  第�六� 监察机关�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其工作人员履行本�例规定的�责实施监察。

  第�七� 任何��或者个人对��本�例规定的行为,有��安全生产许����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 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本�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件的�业��安全生产许��的;

  (二)�现�业未�法�得安全生产许��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法处�的;

  (三)�现�得安全生产许��的�业��具备本�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件,��法处�的;

  (四)接到对��本�例规定行为的举报�,��时处�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管�和监�检查工作中,索�或者接��业的财物,或者谋�其他利益的。

  第��� ��本�例规定,未�得安全生产许��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止生产,没收�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大事故或者其他严��果,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本�例规定,安全生产许��有效期满未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止生产,�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照本�例第���的规定处罚。

  第二�一� ��本�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的,没收�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销其安全生产许��;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接�转让的,�照本�例第���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的,�照本�例第���的规定处罚。

  第二�二� 本�例施行�已�进行生产的�业,应当自本�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照本�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管�机关申请办�安全生产许��;逾期�办�安全生产许��,或者�审查�符�本�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件,未�得安全生产许��,继续进行生产的,�照本�例第���的规定处罚。

  第二�三� 本�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管�机关决定。

  第二�四�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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